給未成年女兒訂婚約,父母教而不當該罰
10月28日,四川省敘永縣法院向一起彩禮糾紛案件當事人發出了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原因竟是父母為未成年女兒訂立婚約。2021年1月,雷某某收取了張某彩禮8萬元后,為女兒邱某甲與張某訂立婚約,女兒與張某同居長達6個多月,后兩人分手,兩家因彩禮糾紛對簿公堂(據11月2日《瀟湘晨報》)。
初中剛畢業的少女,天真爛漫如花一樣,本應繼續升學,學習知識掌握技能走出大山,開始五彩繽紛的人生,然而一紙婚約卻變成了束縛青春的枷鎖。如此新聞令人扼腕,更令人唏噓的是,這場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的鬧劇竟是因彩禮糾紛被曝光,背后殘存的早婚舊習俗,父母家庭教育的缺失,鄉村法律意識的淡薄和價值觀的錯位令人震驚。
其實,長期以來,在我國的一些偏遠地區,受舊習俗壓力、金錢誘惑等因素影響,早婚現象屢見不鮮。有的為了收彩禮索取錢財,有的則是為了早點出嫁節省家庭開支。滿臉稚氣的孩子已然是小媽媽,這樣的笑臉并不是幸福,這樣的行為涉嫌違法!
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民法典也明確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并且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才能確立婚姻關系。父母為初中剛畢業的未成年女兒訂婚的行為不但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和法定婚齡要求,也不符合結婚的形式要件要求,這樣的婚約和同居行為均不為法律承認和保護,簡直是一紙空談。如果女孩在婚姻中受到性侵犯等傷害,證據收集和后續維權都甚是困難,法律風險極大。同樣,與未成年人結婚的男方同樣有極大的法律風險。如果女孩尚未滿14周歲,男子與其發生性關系可能涉嫌強奸幼女,要承擔刑事責任。父母的荒唐行為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是不履行監護職責的體現。這樣的父母該罰!
其次,未成年人訂婚行為更會對女孩成長帶來巨大影響。未成年少女不諳世事,身體心理條件都尚未成熟,過早建立婚姻關系會影響其身體健康和后續發育,同樣也會增加下一代患病幾率。同時,未成年人尚未建立正確、成熟的人生觀、價值觀、婚姻觀,不懂如何處理家庭關系、夫妻關系、親子關系,極易陷入困境而導致家庭關系破裂。
還有,未成年人早婚早育更會荒廢學業,影響其成長成才。云南華坪女子高中的張桂梅校長曾表示女孩讀書才能擺脫貧困命運走出大山。過早地失學輟學而選擇結婚生子,會讓未成年人錯過人生中最關鍵的學習機會,未來將面對的是與社會巨大的知識鴻溝,進而帶來的是沉重的家庭負擔、身心壓力。
未成年人婚姻不是一句口頭的承諾,也不是幾萬元彩禮就能隨意決定的。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更不能理所當然擺布孩子命運,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真正承擔起家庭教育的責任。任何不尊重婚姻自由,包辦、買賣婚姻和借婚姻“彩禮”名義索取財物的行為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今天依舊存在的未成年人早婚現象不斷提示我們,未成年人保護任重道遠。如何杜絕養而不教、教而不當的家庭監護缺失問題,讓監護人擔起“好父母”的責任,需要法律的規制,同樣需要普法教育的努力。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已經實施,新出臺的家庭教育促進法也將于明年1月1日起實施,相信在多重法律保護下,這種教而不當的荒唐父母會少一些。
責任編輯:張建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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